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董万青与董仲良、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青,董仲良,刘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165号申请人:董万青,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申请人:董仲良,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刘爱珍,女,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万青诉被申请人董仲良、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继承人董毅名下位于长沙市银杉路459号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万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董毅名下位于长沙市银杉路459号XXXX号房产(产权证号: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