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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富友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市富友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富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怡康花园11幢甲单元803室。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常州市富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友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于原审开庭前以邮寄方式书面提交了质证意见,原审只字未提;凯中公司对销售合同、发货单、销售确认表、银行汇单无法提供原件,申请人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凯中公司提供的经销合同复印件和其公司单方制作的《2013年度市场秩序管理规定》复印件与本案无关;凯中公司提供的销售发货单复印件上的提货人不是申请人公司人员;确认表上申请人的公章是虚假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凯中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凯中公司主张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凯中公司提供意见称,凯中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都有原件,并经过了法庭的审查。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富友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凯中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4月23日,凯中公司与富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富友公司是凯中公司产品在常州区域经销商。其后,凯中公司向富友公司供货。现凯中公司自认扣减后富友公司尚欠其公司69125.49元货款,该金额小于其证据所显示的尚欠金额。据此,原审确认富友公司尚欠凯中公司货款69125.49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州市富友百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