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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70-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盛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盛,李豫梅,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70-1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盛,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李豫梅,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组织机构代码74288496-8。法定代表人代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高盛、李豫梅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李豫梅案款15969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尚欠申请执行人高盛案款61674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56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570-15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