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与秦银钢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秦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1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莲路69号。法定代表人雷世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在刚,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科长。被执行人秦银钢,女,5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依据其于2016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秦银钢作出的雨国土资腾[2016]2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拆除房屋,腾出土地,履行了该限期腾地决定的相关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撤回对雨国土资腾[2016]2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李新建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慧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