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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升华与谢自云等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升华,谢自云,杜修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928号原告:胡升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谢自云,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告:杜修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升华诉被告谢自云、被告杜修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在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胡升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升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胡升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汇卓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