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83号原告: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段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轻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占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