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冰申请执行与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5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冰,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法定代表人:高雪平,系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申请执行与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宜川县党湾朝阳小区有15栋楼2单元、201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和3单元、201室、301室、302、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及2单元、3单元一层门面房前后16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事处北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位于宜川县党湾朝阳小区15栋楼2单元、201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和3单元、201室、301室、302、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的住宅16套、及2单元、3单元一层门面房前后16间。查封有效期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