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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如山、曹富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山,曹富尚,王宏伟,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如山,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曹富尚,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衡水供电段职工,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如山与曹富尚、王宏伟、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富尚、王宏伟的银行存款18547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忠及其配偶杨东华的银行存款129963.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郭佩玲审判员  郭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