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康体壹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康体壹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康体壹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翡翠岛小区17栋703室,注册号340600000091192。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7000001224。法定代表人:朱雄雁,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安徽省康体壹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