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中启与张小理(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启,张小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启,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小理(黎),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张中启申请执行张小理(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理(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理(黎)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坊店乡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审判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