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某、何某、何正生、陈龙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何某,何正生,陈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财保8号申请人:陈某,女,200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1,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系陈某的父亲)。被申请人:何某,女,200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乐安县。法定代理人:何某1,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系何某的父亲)。被申请人:何正生,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被申请人:陈龙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安县。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何正生所有的绿风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和被申请人陈龙泉所有的赣F×××××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陈晓群为此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何正生所有的绿风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二、扣押被申请人陈龙泉所有的赣F×××××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5元,由申请人陈红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喻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