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法定代表人:于忠,村主任。被执行人于晓光,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晓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涉诉场地内的地上物尚未评估,暂不具备腾清条件,另被执行人于晓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7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