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王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王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28号原告:王永贵,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王福亮,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永贵与被告王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永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审判员 张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