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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永贵与王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王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28号原告:王永贵,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王福亮,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永贵与被告王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永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永贵负担。审判员 张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