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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曹磊与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磊,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44号原告:曹磊,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王建波,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磊与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建波财产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波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曹磊提供担保的刘小军名下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