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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769���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4769号原告:张志庆,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轲、孙威风(实习),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庆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志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评估费等暂定25079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14时40分,原告驾驶豫A×××××驶出西环由南向北行驶与焦健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7年1月4日,原告车辆经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250790元,经查原告车辆在被告处购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多次调解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张志庆保险金73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至原告张志庆指定账户(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银行高新区瑞达路支行)。二、双方就本案别无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原告张志庆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