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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2贾瑞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瑞,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于2011年7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61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贾瑞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瑞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贾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贾瑞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瑞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顾峰峰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全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