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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永标,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高层2号商住楼2单元B5-4号。法定代表人:冉龙平本院在执行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江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75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昀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