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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方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航,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航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粟裔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航、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方航在武汉市城市职业学院就读时,谎称能消除网络贷款订单且无需偿还分期款,骗取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生态学院”)学生万某、汪某等人的信任并提供身份信息,分别在互联网上办理杭州爱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爱学贷”业务、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优分期”业务和北京麟麟振翼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人分期”业务,分期购买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83937.68元的手机13部、耳机1个、打火机1个。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偿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等物予以变卖。其中,被告人方航诈骗人民币79087.68元,另支付刘某、林某、张某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50元,现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方航向刘某谎称通过“网上刷单”的方式分期贷款购买手机,并可以从内部渠道消除网络贷款订单并支付“好处费”,后被告人方航在武汉市洪山区湖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内,骗取刘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先后办理“爱学贷”和“优分期”业务,分别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182元的苹果6Splus64G手机、人民币1308元的Beatssolo耳机和人民币6806.8元的苹果6Splus16G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苹果6Splus64G手机、耳机变卖,将上述苹果6Splus16G手机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卖予刘某,赃款个人花用。2、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介绍,向张某谎称通过“网上刷单”的方式贷款分期购买手机,而后可以从内部渠道消除网络贷款订单并支付“好处费”,在武汉市洪山区科技学院内,骗取张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爱学贷”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099.94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支付宝转账付给张某“好处费”人民币350元,付给刘某“好处费”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3、2015月12月21日,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黄某1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爱学贷”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348.84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人民币845.64元的小辣椒牌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苹果6Splus手机变卖,将上述小辣椒手机自用,赃款个人花用。4、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汪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先后办理“爱学贷”和“优分期”业务,分别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18.96元的苹果6Splus手机和人民币7714.56元的苹果6Splus64G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5、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万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先后办理“爱学贷”和“优分期”业务,分别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314.83元的苹果6S手机和人民币6735.87元的苹果6S64G手机各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6、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甘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爱学贷”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350.04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7、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方航通过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谭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忧分期”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490.05元的苹果6S16G手机一部、人民币598元的Zippo打火机1个。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打火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8、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方航通过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生态学院内,骗取陈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忧分期”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490.05元的苹果6S16G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方航在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9、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方航通过林某介绍,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区武昌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的“美乐网吧”内,骗取吴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办理“人人分期”业务,购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771.7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在林某已垫付该手机首付款人民币1337.6元,仍有人民币6434.1元未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方航未消除上述贷款订单,亦未还款,将上述手机变卖,赃款个人花用。2015年12月,被告人方航通过刘某给予刘某、林某及黄某1、汪某、万某、甘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被告人方航通过林某支付宝转账给予林某、吴某、万某、陈某、谭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元。2016年7月21日22时,被告人方航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康泰花园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航近亲属代其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张某、黄某1、汪某、万某、甘某、谭某、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黄某2、易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用户订单信息表,分期购物合同,支付宝交易记录,对案笔录,谅解书,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航当庭认罪,系初犯,积极退赔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航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经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时华审 判 员  李华杰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方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