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可迪酒行与天长市钱柜量贩歌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可迪酒行,天长市钱柜量贩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可迪酒行,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嘉园金桂苑商铺8-103.105.106号,组织机构代码L8298016-3。负责人:陈娟,该酒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执行人:天长市钱柜量贩歌厅,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天润城家具广场S楼第四层、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L5691309-8。负责人:周济群,该歌厅经营者。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可迪酒行与天长市钱柜量贩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8670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钱柜量贩歌厅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