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依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依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依俄,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依俄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依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依俄为非法获利,多次向钟某、赵某等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1月15日,勐海县民警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当日15时1分,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一组23号将被告人岩依俄抓获,当场从其身背的蓝色挂包内查获毒资160元;从一红色铁盒里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从一氯霉素滴眼液盒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管自封的毒品可疑物14条;从一黑色塑料瓶内查获毒品可疑物若干;从被告人岩依俄家里客厅桌上和厨房桌上分别查获用饮料瓶和塑料吸管制作的吸毒工具各一个。同时,从钟某右侧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得毒品可疑物1粒;从赵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得毒品可疑物5粒。��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重38.8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检查笔录、尿液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依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且被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89克;同时,被告人岩依俄以营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及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依俄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岩依俄到案后,对其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在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岩依俄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依俄为非法获利,多次向钟某、赵某等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1月15日,勐海县民警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当日15时1分,在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一组23号将被告人岩依俄抓获,���场从其身背的蓝色挂包内查获毒资160元;从一红色铁盒里查获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从一氯霉素滴眼液盒内查获用黑色塑料管自封的毒品可疑物14条;从一黑色塑料瓶内查获毒品可疑物若干;从被告人岩依俄家里客厅桌上和厨房桌上分别查获用饮料瓶和塑料吸管制作的吸毒工具各一个。同时,从钟某右侧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得毒品可疑物1粒;从赵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得毒品可疑物5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重38.8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依俄涉嫌贩卖的毒品及相关毒资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勐海县民警在工作中查获的情况。3、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岩依俄的基本身份及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4、抓获经过、拘传证,证实2016年11月15日,勐海县民警在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赛村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时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岩依俄抓获,并依法对其拘传的情况。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依俄被查获现场的相关情况。6、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照片,证实经称量,毒品可疑物重38.89克,后侦查人员依法将涉案毒品可疑物送检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依法将涉案毒品可疑物38.32克、挎包1个、药盒1个、塑料瓶1个、烟盒1个、自封袋1个、吸毒工具2个、现金160元予以扣押的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被告人岩依俄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吗啡阴性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赵某、石某、钟某、岩依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5日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证人赵某、石某、钟某、岩依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吗啡阴性的情况。11、不需要他人翻译声明,证实被告人岩依俄不需要他人翻译的情况。12、扣押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机关依法将从赵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获的五颗���品麻黄素及从钟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获的一颗毒品麻黄素予以扣押的情况。13、追缴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依法将查获的毒品麻黄素五粒(赵某处查获)予以收缴的情况。14、称量照片,证实经称量,被告人岩依俄卖给钟某的毒品可疑物重0.1克,卖给赵某的毒品可疑物麻黄素中0.47克的情况。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赵某多次在被告人岩依俄那里购买毒品麻黄素的情况,同时证实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五颗毒品麻黄素是被告人岩依俄贩卖给其的情况。16、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石某曾向被告人岩依俄购买过麻黄素的情况。17、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钟某曾向被告人���依俄购买过麻黄素的情况。18、证人岩依的证言,证实岩依曾向被告人岩依俄购买毒品麻黄素的情况。19、被告人岩依俄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岩依俄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且让吸毒人员在其家厨房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及经过。其于2016年11月15日曾卖了一颗麻黄素给钟某,分别卖了五颗麻黄素给“憨包”、“老重”,卖了二颗麻黄素给岩依的情况。20、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21、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JC-2017-DP-0297-01号、JC-2017-DP-0297-02号红色药片中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2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人员已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依俄的情况。2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在见证人岩丙的见证下,勐海县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岩依俄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从其所背的挂包内查获毒资160元及毒品可疑物,从其家中客厅桌子和厨房桌子上查获吸毒工具各1个,后依法对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提取的情况。2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5日、2月1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岩依俄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毒资、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地点、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赵某、石某、钟某、岩依分别对贩卖毒品给其的人、容留其吸毒的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25、检查、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侦查人员依法分别对钟某、赵某的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从钟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提取?到毒品可疑物一颗;从赵某所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提取到毒品可疑物五粒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依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且被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89克;同时,被告人岩依俄以营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及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岩依俄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依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依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32克、挎包1个、药盒1个、塑料瓶1个、烟盒1个、自封袋1个、吸毒工具2个、现���160元,依法没收,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舒 琳人民陪审员 蒋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