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贻结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贻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贻结,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决定逮捕,同日由繁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贻结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晋09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贻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文光、王谊军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张贻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被告人张贻结的妻子罗某秀与被害人魏某1非法同居。被告人张贻结心中不平,找到魏某1,向其索要了3万元并与罗某秀协议离婚。后来,被告人张贻结感觉要的钱少,便准备再向魏某1要一部分钱。201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贻结来到繁峙县繁城镇东魏村魏某1家中,先与魏某1争论,接着二人撕扯起来,罗某秀拉架未果。后魏某1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告人张贻结头部砍了一刀。被告人张贻结抢出菜刀朝魏某1头部砍了几下。之后,被告人张贻结离开现场到医院救治。魏某1的家人赶来将魏某1送往医院。经鉴定,魏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贻结与被害人魏某1结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写下谅解书,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被告人张贻结与罗某秀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询问罗某秀笔录,证实与张贻结系夫妻关系,与魏某1是同居关系。2012年8月5日晚上9点多,我正在魏某1院内洗碗,张贻结进来了。我问他想干啥,他说我们还得算账了哇。就进了屋,和魏某1说:“我们算账哇”。说完他就动手打了魏某1,两人相互厮打起来。我把张贻结拉出屋外,魏某1也跟着出来了,又厮打起来。我在中间拉他们,突然感到右手腕疼,是流血了,我就回屋里给村里的人打电话,后又从后墙走了把同村的魏来生叫过来。过来后,魏某1躺在地上,张贻结已经走了。2、询问郝果鱼笔录,证实于2012年8月5日晚上9点多罗某秀的前夫来到我家问我儿子魏某1要7万元钱,为此发生争执,紧接着二人就扭打起来,我连忙拉架。罗某秀的前夫一把将我推倒。我看见罗某秀前夫用刀把魏某1的左耳割伤,我女儿上去捂住,他又用刀朝我女儿的腹腔划了几刀就跑了。3、询问魏某1笔录,证实张贻结的老婆罗某秀跟了我三四年了,罗某秀和张贻结协议离婚,并给了张贻结叁万元钱。2012年8月5日晚上8点多我在家中看电视,罗某秀在院子里喊我,我起来后,张贻结已经进屋了,进了屋,我们就开始吵起来,我就往外面推他,他和我厮打起来。罗某秀把他推出屋,我和他又在院子里厮打起来。我从家中找到一把菜刀在张贻结头上打了一下。张贻结也用工具在我头上砍了三下,砍完他就跑了。我耳朵流血了,躺在地上,过了一会,村里有人过来了,把我送去医院。罗某秀手腕上的伤我也不知道谁砍的。现在我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他的责任。4、繁峙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魏某1与张贻结打斗时双方致伤所用菜刀在张贻结报案时交与处警民警。5、繁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予扣押。6、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繁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技术中心关于魏某1的伤情鉴定情况说明。意见为,魏某1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7、谅解书一份,证实魏某1对张贻结的行为表示谅解。8、繁峙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张贻结、魏某1故意伤害案件中,二人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伤。当时二人均不追究对方责任且愿意协商处理。后二人于2016年8月12日结伴投案自首,均为对方出具谅解书。9、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张贻结无其他前科劣迹。10、被告人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11、被告人张贻结供述材料,供述因我老婆罗某秀在2008年与魏某1同居了,我回来找我老婆,2012年8月5日晚上9点多我乘出租车去东魏村魏某1家找我老婆,进院后我老婆看见我进来,就和魏某1说我来了。我准备过去和魏某1说话,他坐起来就用拳头打我,还从他妈屋里拿了把菜刀。魏某1的妈和另外一个老太婆也进来了,并过来拦我。魏某1用菜刀在我头上砍了一刀,我头上流血了。我抢过菜刀在他头上砍了两刀,砍完后我拿上刀走出来,步行回到县城去了医院。12、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张贻结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贻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贻结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且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结合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张贻结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贻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贻结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张贻结的妻子罗某秀与被害人魏某1非法同居。被告人张贻结心中不平,找到魏某1,向其索要了3万元并与罗某秀协议离婚,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后来,被告人张贻结感觉要的钱少,便准备再向魏某1要一部分钱。2012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贻结来到繁峙县繁城镇东魏村魏某1家中,先与魏某1争论,接着二人撕扯起来,罗某秀拉架未果。魏某1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告人张贻结头部砍了一刀。被告人张贻结抢出菜刀朝魏某1头部砍了几下。之后,被告人张贻结离开现场到医院救治。魏某1的家人赶来将魏某1送往医院。经鉴定,魏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贻结当场也被本案被害人魏某1砍成轻伤二级,魏某1已被繁峙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12日上午,张贻结与魏某1结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互相给对方写下谅解书,双方均予以谅解。二审查明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贻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贻结所提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受害人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且上诉人张贻结有投案自首情节,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贻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树林审判员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