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丽荣对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10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张丽荣对申请执行人王海龙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正文第1页增加“被执行人:刘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7)黑030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正文第2页正数第5行至第10行补正为“本院查明,王海龙与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成于2015年2月17日前连带偿还王海龙借款300万元。2015年12月26日王海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据(2015)鸡冠执字第200-7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房屋查封”。(2017)黑030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正数第14行中“X大厦X单元X室”补正为“X大厦X单元X室”。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