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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荣华、李信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华,李信胜,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华,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义,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信胜,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永,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上诉人刘荣华因与上诉人李信胜、原审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荣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李信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玉忠审 判 员 孙广学审 判 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兴明书 记 员 李泽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