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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东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东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11号罪犯陈东东,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东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本次减刑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共1126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