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萍诉被告高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萍,高培清,王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582号原告:肖丽萍,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高培清,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学平,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肖丽萍与被告高培清、王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肖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培清、王学平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高培清、王学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4日,高培清、王学平向肖丽萍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此款经肖丽萍多次索要,高培清、王学平均未偿还,故肖丽萍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肖丽萍不能提供高培清、王学平的住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红利代理审判员  娄培婷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