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秀洪与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洪,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初83号原告杨秀洪,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008682878A,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一社。法定代表人杨鹏,局长。出庭负责人陈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柏锟,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洪诉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杨秀洪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杨秀洪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秀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洪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陈开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寿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