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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高春波、辛振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高春波,辛振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住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欣,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晟支行员工。被告:高春波,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辛振学,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被告高春波、辛振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经通知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