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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如光、李萍、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如光,李萍,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77号申请人: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席静被执行人:陶如光,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萍,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滨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刘明贵关于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陶如光、李萍、四川盛豪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