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国珍申请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珍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欠李国珍工资7793元(陈朗已付4500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剩余欠款3293元。二、李国珍自愿放弃延期履行赔偿金3896.5元。三、本案执行费75元由玉林市福绵区森朗服装厂负担。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终结对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人仲字[2017]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国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按执行和解协议付清了执行款3293元、执行费75元。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国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5元已依法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