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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16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88216757W。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明,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鹏鸣花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有待核实,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