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磊与李宁、楚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李宁,楚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157号原告:丁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荥阳市。被告:李宁,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楚延辉,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丁磊与被告李宁、楚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丁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办理公告刊登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磊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