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玥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