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与付连喜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17号被执行人付连喜,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个体经营户,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102团14连。被执行人付连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196.5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196.5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连喜现住址已经变更,无法查找其下落,已经将付连喜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 鑫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