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少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少卿,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少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少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31日1时06分许,被告人何少卿醉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德清县舞阳街道上柏村裘村路段处时,与路边花坛及绿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花坛及树木受损,被告人何少卿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何少卿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少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1、周某2、张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车某、六合一平台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关系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少卿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少卿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少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