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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薛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英,薛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马淑英,女,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薛永华,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永华的银行存款51257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