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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88号原告: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赵永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宝塔石化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宁,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薪旺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孔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雨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