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与陈鹏、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城乡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000号原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怀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骏,总督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娟,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该学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学校工作人员。被告:陈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城乡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六公坟四元桥东。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萌,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民,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5层2506-2507A单元。负责人:徐南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远,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诉被告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城乡旅游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