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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小杰与李金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杰,李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杰,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金锁(又名李金瑞),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小杰与被执行人李金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