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63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安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栾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