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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弟荣、杨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弟荣,杨玉泉,耿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许弟荣,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家莉,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许弟荣与被执行人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弟荣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玉泉、耿家莉偿还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杨玉泉、耿家莉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杨玉泉、耿家莉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杨玉泉、耿家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杨玉泉、耿家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弟荣也未向本院提供杨玉泉、耿家莉有效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