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秦桂军、段秀梅等与苏兴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军,段秀梅,苏兴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22民初77号原告:秦桂军,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段秀梅,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兴义,女,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秦桂军、段秀梅与被告苏兴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桂军要求被告苏兴义赔偿其损失15292.98元。被告苏兴义同意合理赔偿,并希望自身车辆损失等相关损失一并调解。经查,该路口无灯控,无标线,机非混合车道。2016年11月26日16时20分,秦桂军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垂柳庄村北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垂柳庄村北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苏兴义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秦桂军及摩托车乘车人段秀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两车撞击部位为小型轿车的左前部和摩托车的右侧。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秦桂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兴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段秀梅无责任。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秦桂军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共计39336.97元,伤情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双侧胫骨、股骨股梗死。另在昌黎县人民医院购药,支付168.12元。其伤情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营养时限为90日,二次手术费用6000元至8000元。原告段秀梅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3天,支付住院费5321.57元。伤情经诊断为右小腿外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苏兴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原告秦桂军、段秀梅经济损失10500元,其中2500元从苏兴义交纳的反担保金中扣划给付二原告(2017年6月29前履行),剩余8000元(已履行)。二、二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其余经济损失及苏兴义经济损失均自行负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二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