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偃师市华新摩托车配件厂、张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军,偃师市华新摩托车配件厂,张萌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78号原告王宏军,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偃师市华新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赵庄街村。负责人赵瑞平,男,该厂厂长。被告张萌萌,女,成年,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军诉被告偃师市华新摩托车配件厂、张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军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倪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