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莱英与孔银珍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莱英,孔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徐莱英,女,193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姜峻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银珍,女,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徐莱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银珍赡养费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赡养费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赡养费35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