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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戴超泽、刘泽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超泽,刘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超泽,男,生于1964年1月12日。委托代理人周炜,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泽林,男,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75号戴超泽与刘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泽林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对被执行人刘泽林进行了查封,待评估、拍卖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7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