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向水坊酒厂与襄阳市做东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向水坊酒厂,襄阳市做东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向水坊酒厂。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酒厂厂长。被执行人:襄阳市做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学忠。关于襄阳市向水坊酒厂与襄阳市做东商贸有限公司、张学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2民初字97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向水坊酒厂于2016年9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学忠所有的鄂f×××××号、鄂f×××××号、鄂f×××××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年检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