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大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陈大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709号原告: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中路九幢,实际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33599903。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亨华,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陈大友,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大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合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玉书 记 员 刘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