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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梁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