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利坤与蒋玉绍、赵铁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坤,蒋玉绍,赵铁瑛,阜新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898号之一原告:张利坤,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纯常,男,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被告:蒋玉绍,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赵铁瑛,男,1970年4月6日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阜新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经济开发区阜锦公路南海汇街西。负责人:左守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顺路73号。负责人:陈洪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静,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利坤与被告蒋玉绍、赵铁瑛、阜新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利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收取1275元,由原告张利坤负担。审判员 韩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