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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丽杰、张文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丽杰,张文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财保1号申请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祝胜旺,董事长。被申请人:范丽杰,女,1963年9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张文馨,男,1963年1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河北省遵化市。申请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丽杰、张文馨名下的价值133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用其坐落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高昌中路西侧吐鲁番大饭店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坐落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高昌中路西侧吐鲁番大饭店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范丽杰、张文馨名下的价值133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曹     敏审 判 员 付  劲  松代审判员 高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玛依努尔·祖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