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某、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某,邱某,张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2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臧某。被告邱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刘某。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某、被告邱某、张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臧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王呈呈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