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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某、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某,邱某,张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2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臧某。被告邱某。被告张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刘某。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某、被告邱某、张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臧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王呈呈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来源:百度“”